商会章程
张家口浙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张家口浙江商会。英文名称:ZHE JIANG ENTERPRISES CHAMBER OF COMMERCE IN ZHANG JIA KOU (ZJKZJSH)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本商会由浙江籍在张家口创业兴业的企业家依法自愿发起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经张家口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开放、合作、创新、发展。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会员企业的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省会注意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引领浙江省在张家口的会员企业单位,开展信息沟通,交流合作,互通互惠,资源共享,回馈社会,共谋发展。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张家口地方党委及政府的合作,以会员为纽带,促进浙江与张家口两地经济发展与社会交往的合作,为浙江、张家口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张家口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张家口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设在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商务大厦(4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参与地方经济。主动融入张家口地方经济的发展,通过人大、政协、以及工经联经济团体联合会等渠道积极为地方政府建言献策,为在张创办企业的浙江籍企业经营者创造更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加强与所在地党政的联系合作,推进以商引商,以商招商活动的开展,为地方经济发展添砖加瓦,同时使会员企业在服务张家口地方经济中实现互利共赢。
(二)服务会员企业。最大限度整合社会有效资源,建立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会员企业间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使会员企业在项目、资金、技术、生产、营销等方面建立较为稳定的联系,联合浙商企业共同开发市场,拓展营销网络,抱团发展,不断做大做强浙商企业。为地方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三)维护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企业参与区域性贸易争议协调事宜,以商会的名义向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商会及会员企业的利益诉求,接受会员的法律咨询,实施法律援助,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自律机制。对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恶性竞争行为,商会通过自身协调机制,教育会员企业遵章自律,规范行为,维护浙商企业信誉,树立诚信理念,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强化自身建设。商会要主动接受上级工经联等团体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将在张家口创业兴业置业的浙江籍企业经营者吸收到商会中来,完善规章制度,优化内部管理,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办会,在会员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把商会建成“会员之家”。
(六)提升会员素质。商会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组织参加各种经贸考察交流活动,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各类业务和政治方面的培训,把商会办成提高浙商素质的学校,使商会会员在相互学习中共同提高,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七)承担社会责任。商会要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在上级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健全商会党员的组织,增强商会党员会员的政治归宿感和使命感,带头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会员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引导会员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回馈社会,报效国家,自觉承担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八)健全保障体系。为增强商会自身发展活力,不断完善经费管理,扩大商会财源,积极探索以商养会,以商促会的发展路径,提升商会的自我造血功能,为商会的发展提供可靠财力保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公道;
(二)在张家口的浙江籍企业及个人并在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五)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商会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领发会员单位及个人资格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资格证件。会员届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召开换届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标准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法律顾问的职务设置及人员的聘请;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商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管理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